此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依宪释法的间接适用宪法之特点不同于过去那种“适用法律就是间接适用宪法”之说。关于“法律依据宪法制定,适用法律就是间接适用宪法”的认识,经不起仔细推敲。法律适用所适用的是法律,宪法适用所适用的是宪法,二者是不同的。固然法律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宪法的贯彻落实,但法律适用并不一定间接适用宪法。实践证明,如果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没有宪法思维,不懂得开展依宪释法,不知或不愿或不会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而只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那肯定达不到间接适用宪法的效果,甚至非常有可能出现曲解法律、背离宪法精神的问题。(11)2009年3月,在上海打工的河南省宝灵市农村青年王帅在上海的网络上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诽谤政府”为由跨省追捕一案(12)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依宪释法是法律适用不违背宪法的保障,它才是真正的间接适用宪法。
依宪释法这种实施宪法的方式,虽是“间接”的,但它又是“主动”的,它与被动的“宪法遵守”不同。“遵守”强调的是不违反,故“宪法遵守”是被动的宪法实施方式,而“依宪释法”虽是间接适用宪法,但它是主动的,它强调执法者和司法者主动运用宪法来解释法律。而且,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执法者和司法者正常情况下不会去考虑宪法的遵守问题,只有开展依宪释法,宪法遵守才会进入他们的视野,由此可以说“依宪释法”还是法律适用中宪法遵守的进路,主动的“依宪释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被动的“宪法遵守”。
(一)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可让中国宪法在当下广泛实施起来的确,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和保障,而依宪立法是将相对抽象的宪法规范具体化进而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依宪释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两种宪法实施方式可以让我们进一步重视。然而,违宪审查和依宪立法毕竟是个别机关的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少数法律人去参加了,更何况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尚未真正有效运作起来,而在依宪立法方面召开立法听证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民主立法活动在近些年来才起步,大多数公民尚未去参加了。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人们都觉得我国宪法还没有正真获得很好的实施,没多少用。
显然,法律适用中的依宪释法这一种宪法实施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法律人参加到宪法的实施活动中来。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是在一个国家中涉及面最广的法律活动,广大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时积极开展依宪释法活动,无疑可让我们的宪法得到最广泛的实施,而且可在当下就得以实施。可以说,依宪释法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可以做而且现在就可做的、当下就能让人看到希望的宪法实施方式,它可初步解决“宪法无用”的问题,固然它并不能解决目前我国宪法实施的所有问题,但至少可以让我们的宪法在当下就开始实施起来。
有必要强调的是,将依宪释法作为宪法实施的方式,并不是将它视为宪法实施的唯一方式,它并不排斥、更不取代违宪审查、立法适用、宪法遵守等宪法实施方式,并不是一些学者所批评的“舍本逐末”,(13),只是强调咱们不可以忽视了“依宪释法”这一种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将依宪释法作为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是对我国宪法实施路径和方式的一种积极探索,它将大大拓宽宪法实施的渠道和范围,并将有力地推动我们国家宪法的当下实施,提升宪法实施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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